(2017)黑8105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学力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力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5刑初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力,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74********,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黑龙江省阿城原种场副场长(原任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林业科科长),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庆阳农场文化新村。2017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吴英伟,黑龙江理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绥农检公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力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振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力及其辩护人吴英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绥化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力从2005年6月份至2013年7月份,在担任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林业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在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林政管理及林政执法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对农场造林的林地进行监管,明知贾某在承包的林地中进行农业耕种,不对贾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不经请示领导,滥用职权,为贾某出具说明,为其延长林地承包期限,造成贾某林地中农业耕种行为长期持续存在。经专业部门测量和鉴定,贾某承包林地中水田面积99.79亩,旱田面积50.3亩,给国家林地和植被资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450元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力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力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学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吴英伟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力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张学力系初犯,自愿认罪,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份至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学力在担任黑龙江省庆阳农场林业科副科长、科长期间,通过林地巡查发现贾某在承包的林地中进行农业耕种,但由于贾某是林业科的老干部,其碍于人情没有对贾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张学力未经请示领导,违反审批程序规定擅自为贾某出具庆阳农场林业科说明,以合同即将到期,但林木尚未达到主伐林龄,建议由本人继续履行合同条款,达到主伐林龄为止,采伐后另行发包为由为贾某无限期延长林地承包期限,造成贾某林地中农业耕种行为长期持续存在。经测量和鉴定,贾某承包林地中水田面积99.79亩,旱田面积50.3亩,给国家林地和植被资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450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书证被告人张学力任职、单位性质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刘某等7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学力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农垦土地勘测规划院《黑龙江省庆阳农场贾某承包家庭林场项目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垦绥价认[2017]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农垦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力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职权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力犯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力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力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齐佳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