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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波与徐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徐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65号之二原告:刘波,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何国华,上海段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非,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