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波与徐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徐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465号之二原告:刘波,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何国华,上海段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非,男,汉族,197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0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沁寰人民陪审员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