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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75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75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6年9月-11月抚养费人民币(下同)105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款项11308.16元(含本案执行费65元),相关款项已划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实现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0765元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措施。二、申请执行人马某就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林宗伟执行员  刘翠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中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