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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王继东、闫波、闫化秋、葛佰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王继东,闫波,闫化秋,葛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被执行人:王继东,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波,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闫化秋,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葛佰胜,男,1960年2月14日出生,满族,农场职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继东、闫波、闫化秋、葛佰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继东、闫波、闫化秋、葛佰胜,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