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3035褚仁与吴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仁,吴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35号原告褚仁。被告吴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7423211B,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118号。负责人邵铭,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仁与被告吴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长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