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6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黄奎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黄奎涛,彭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327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65-5。负责人:分行行长,黄秋明。被执行人:黄奎涛,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宜春市,被执行人:彭群,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奎涛、彭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奎涛、彭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帆、杨柳至今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2017)赣0902执6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黄奎涛、彭群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630号日出康城17幢1单元6层603室(产权证号:5-××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奎涛、彭群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环城南路630号日出康城17幢1单元6层603室(产权证号: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