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超龙、王乃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龙,王乃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王超龙,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执行人:王乃轼,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龙与被执行人王乃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