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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积新与于兵、王红桃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积新,于兵,王红桃,宋新花,刘生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张积新,男,住瓜州。被执行人:于兵,男,住瓜州。被执行人:王红桃,男。被执行人:宋新花,女,住瓜州。被执行人:刘生福,男,住瓜州。申请执行人张积新与被执行人于兵、王红桃、宋新花、刘生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92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案件款33600元,诉讼费410元,执行费410元,合计3442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10590元及执行费410元,剩余案件款23010元及诉讼费410元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志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