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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双同、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双同,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杨大磅,程来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61号申请人耿双同,男,汉族,194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程委镇。被执行人杨大磅,男,汉族,1944年4月14日出生,住博野县。被执行人程来兴,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耿双同、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大磅、程来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就执行事宜进行协商处理,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卫强审判员  寇建立审判员  汤昭君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魏景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