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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诉被告杨艳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81民初135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23号。负责人:杨梁煌,该行行长。被申请人杨艳莲,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黄民彪,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谢海峰,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的银行存款57200.25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57200.2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的银行存款57200.25元或者保全被申请人杨艳莲、黄民彪、谢海峰价值57200.25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