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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民初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姚雪红与陆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雪红,陆海兴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5号之一原告:姚雪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浩,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海兴。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华,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雪红与被告陆海兴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姚雪红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海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陆海兴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雪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雪红负担。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茅梅兰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