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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华航空公司诉徐百度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徐百度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桃园市大园区埔心里16邻航站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何煖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轶,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旭,上海尤里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百度,女,1992年3月25日生,汉族,家庭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现住美利坚合众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剑锋(系徐百度的父亲),196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航公司)与被上诉人徐百度因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8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轶,被上诉人徐百度的委托代理人徐剑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徐百度的原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徐百度诉称的华航公司官网关于证照的提示信息,需通过点击华航公司官网其他页面方可浏览。徐百度在原审提交的证据,仅表明提示内容,并不能得出徐百度自购票起至被海关拒绝止,有查阅过该等信息,因此,无法得出徐百度为该等信息所误导而遭受损失的结论。对于跨境所需配备的证件,有法规明文规定,无需任何人特别告知。了解所需的相关证件问题,系徐百度自身的义务,并非航空公司必须的责任。华航公司对证件的提示是善意提醒,并无故意提供错误证件种类信息的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误导的问题。原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处理本案属适用法律错误。徐百度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徐百度正是由于华航公司的错误提示导致无法乘坐航班。华航公司作为长期经营两岸航线客运业务的公司,明知大陆居民应持何种证件从大陆赴台,却无视法律规定,向大陆居民进行完全错误的提示,误导大陆居民凭护照即可前往台湾。事实上,华航公司自认有类似情况发生,徐百度非首例被海关拒绝放行的旅客,华航公司却对其错误提示拒不纠错,华航公司理应为其欺诈的过错行为承担必要责任。现不同意华航公司的上诉请求。徐百度向原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确认徐百度、华航公司预定编号为23TI2G的客运合同从上海返回纽约的部分合同无效,华航公司立即返还徐百度未能履行的上海返回纽约的航程预订机票费用365美元;2、华航公司赔偿徐百度经济损失[计算公式:人民币4,179元(另外购买的机票费用)减去365美元按照执行时的汇率计算的人民币];3、责令华航公司尽速纠正其公司中文简体官网上有关大陆居民来台转机应持有证件类型的错误提示;4、诉讼费由华航公司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徐百度使用XXXXXXXXX护照网上购买了华航公司2016年5月15日从美国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起飞,经停台湾地区台北(桃园)国际机场,抵达上海浦东机场,以及2016年6月2日原路返回的往返航班,该客票出票地为纽约。徐百度为此支付729.99美元。2016年5月15日,徐百度持中国护照顺利乘坐合同所涉航班,按照原定行程从美国纽约经停台北抵达上海。2016年6月2日,徐百度同样持中国护照至上海浦东机场华航公司柜台办理了相关登机和托运手续后,被中国海关因未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由拒绝其出境,导致徐百度未能成功搭乘华航公司的返航航班。徐百度同日另行购买机票飞往纽约,花费人民币4,179元。华航公司官网简体中文网站对于“申请办理签证信息”-“大陆地区居民来台转机”的说明如下:“旅客持中国护照从中国大陆地区搭乘直航班机前往台湾,或经由台湾转机至第三地,或自第三地乘机至台湾再转直航班机至大陆,依规定需备妥有效的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如未能备妥相关证件而导致无法登机,中华航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损失”。审理中,1、华航公司提供公司内部系统记录,华航公司美国网站截图,旨在证明徐百度的出票地在纽约,徐百度是通过华航公司的美国官网订购机票,华航公司的美国官网是英文站点,通过英文作了相关告示,从英文语法来理解说明出入境许可证是必备的。徐百度自身没有了解清楚需要证照的要求,并非华航公司的过错。徐百度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徐百度确认是在美国官网上订票的,了解相关信息是通过中文简体官网了解的。徐百度也从英文官网上看了相关信息,但英文提示和中文提示是完全一致的,也是错误的。2、华航公司明确系争合同所涉航班经停台湾时仅为从台湾过境,无需入境。3、原审法院向海关边检部门核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包括从台湾过境,必须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对于是否需要持有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系台湾海关审核的证件,大陆边检不对此进行核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为系争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华航公司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针对争议焦点一,徐百度认为系争合同中涉及从上海返回纽约部分的合同无效,理由为根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意味着大陆居民必须通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来购买前往台湾方向的机票,而本案系通过护照购买的,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华航公司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系效力性规定,而徐百度所引用的法律规范并非是效力性规定,不影响系争合同的有效性。原审法院认为,徐百度、华航公司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系争合同。徐百度认为违反的行政规范所明确的是大陆居民需持有效特定证件从特定口岸前往台湾的问题,并非是使用何种证件购买航班机票的问题,因此使用护照购买机票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使用何种证件购买机票并不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徐百度认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效力性规定,故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本案系争合同有效。关于争议焦点二,徐百度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相关的行业操作习惯来看,华航公司作为专业营运相关航线的公司应当对乘客在需要经停台湾情况下应持有的证照进行提示,华航公司现在的提示存在歧义,应当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故华航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华航公司认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华航公司对乘客需要携带何种证件有提示义务,徐百度未能搭乘返程航班系因为徐百度未通过海关边检审查,并非华航公司的过错导致,因此华航公司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对此,原审法院认为,华航公司作为专业的承运人,为了协助实现运送乘客抵达目的地的主给付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于旅途中特殊情况可能涉及的相关信息进行提示告知。本案系争合同所涉航班涉及美国、台湾地区、上海多地,需要换乘航班,根据华航公司航班的安排,乘客换乘前需要在台湾桃园国际机场逗留长达3个多小时,即需要过境台湾,华航公司作为专业的运营商对于这种情况所需持有的证照应当了解更为全面,也应当将该信息告知旅客。故华航公司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抗辩不合理。华航公司虽就相关信息进行了提示,然根据徐百度的解读,徐百度持有有效护照是选择项之一,故持有效护照即可,而根据华航公司的解读,大陆居民须持有护照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二者之一,同时还要具备入台签证。华航公司虽对提示内容提出不同的解读观点,但华航公司不能完全否定徐百度的解读。故华航公司的提示内容存在一定的歧义。且根据华航公司的解读,华航公司的提示存在一定的错误,因为过境台湾,并非入境台湾,不需要办理入台签证,事实上,根据向边检机关了解,大陆边检对过境台湾的大陆居民仅审核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对是否持有台湾地区出入境许可证不作检查。华航公司庭审中承认相类似情况之前已多次发生,其在明知有旅客多次因类似原因无法搭乘其航班依然故我,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鉴此,华航公司应赔偿徐百度相应经济损失。根据民用航空法规定,在旅客、行李运输中,损失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免除或者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徐百度对于华航公司提示信息的语句可能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未进一步询问华航公司,或通过其他途径进一步询问,了解过境台湾需持有的证件,导致其未能携带相关证件,亦存在一定的过错,需承担部分责任。故综合本案事实酌定,华航公司赔偿徐百度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元。徐百度第三项诉请并非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故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判决:一、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百度经济损失人民币3,343元;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百度负担5元,中华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元。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原审中徐百度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华航公司提供的关于证件的相关信息有误导旅客的内容存在,华航公司仅因该内容并非在购票页面而认为徐百度不能证明其在出境时受到该信息的误导。该诉称意见实为对徐百度举证责任的苛求,本院不予采信。旅客虽对其行程所需证件有自行了解的义务,然通过航空公司官网了解也是途径之一,徐百度出于对航空公司提示信息的信赖而未作其他了解,也属合理。华航公司虽无误导旅客的主观故意,然客观上,正是因为华航公司有歧义的提示内容造成了徐百度未充分准备证照并导致其无法顺利出境并遭受机票损失。原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审理本案并无明显不妥。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华航公司认为其已尽到提醒旅客的注意义务,但其在原审中认可之前也有类似情况发生,收到过类似的情况反映,说明其提示内容确实存在误导旅客的可能,而华航公司对此未进行及时改进,就本案纠纷的产生确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分析正确、说理充分,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华航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欠充分,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华航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寻增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