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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恩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5民催13号申请人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恩子,董事长。申请人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335091,出票日期为2016年11月30日,到期日为2017年5月30日,票面金额为2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潍坊泰鸿拖拉机有限公司、收款���为潍坊雷沃柴油机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潍坊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庆胜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冯宪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赵曙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