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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7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桂英与陆熙超、陆熙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桂英,陆熙超,陆熙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501号原告:陆桂英,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宏楼,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系原告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来,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横县,是原告的女婿。被告:陆熙超,男,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横县,被告:陆熙悦,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横县,原告陆桂英与被告陆熙超、陆熙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陆桂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桂英以案件涉及保险责任等问题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陆桂英负担。审判员  李雪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