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2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武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武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779号原告: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刘武军,男,197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武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广德县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