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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千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千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89号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住所地:兰考县中原路**号。被申请人王千里,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千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千里在申请人处的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千里在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