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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安霞与临沂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霞,临沂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329号原告:安霞,女,1985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美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222455XC,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府前巷与兰亭巷交汇处向南30米。法定代表人:马晓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秀任,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霞与被告临沂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霞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霞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安霞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