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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行审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汪亮质监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24行审96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法定代表人郭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宏晖,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汪亮。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汪亮质监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9日依法作出湘阴县市质案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14367元;二、并没收违法所得5890元,罚没合计20257元。”2017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2017年5月22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汪亮质监行政处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组织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汪亮生产、销售的“伟邦”腻子王、“立白”高级釉面涂料(精品904)系伪造厂名,该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湘阴县市质案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湘阴县市质案处字(2016)1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二、限被执行人汪亮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罚款20257元及加处罚款20257元,共计人民币40514元送交本院。本案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汪亮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国奇审判员  黄 坤审判员  杨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欧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