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执保101号申请人:熊某,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被申请人:付某,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申请人熊某与被申请人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熊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付某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付某的银行存款,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米庆方代理审判员 朱美娟人民陪审员 万伯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