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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与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95号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经营者:信军波。被告:正定县嘉安泰门厂。经营者:刘新花。被告:刘新花,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