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与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995号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经营者:信军波。被告:正定县嘉安泰门厂。经营者:刘新花。被告:刘新花,女,1963年9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与被告正定县嘉安泰门厂、刘新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正定县林源装饰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周党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