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初1087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相识,2008年2月1日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7月3日婚生女孩吕文佳;2016年9月1日婚生男孩吕元琛。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10月1日后,原被告彻底分居生活,二人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吕文佳、婚生子吕元琛由原告梁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二名子女抚养费共计2000元(每月3日前足额支付),直至孩子完成高中教育,之后有关费用双方另议;三、原被告于婚后购置的坐落于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紫郡长安北区二期7幢11003室商品房及双方经营的鑫海花卉大棚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及长安金牛星面包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