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干阳、张亦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干阳,张亦民,陈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干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亦民,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陈美玲,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诉人陈干阳因与被上诉人张亦民,原审被告陈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干阳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干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