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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干阳、张亦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干阳,张亦民,陈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干阳,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亦民,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陈美玲,女,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上诉人陈干阳因与被上诉人张亦民,原审被告陈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4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干阳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干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李建旭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范华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