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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张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张玉忠,张宝利,张会东,孙浩仁,刘振东,李玉强,李玉山,李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镇牛家牌村。负责人:刘亚彬,行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清,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玉忠,男,196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宝利,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张会东,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孙浩仁,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刘振东,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山,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玉国,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牛家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忠、张宝利、张会东、孙浩仁、刘振东、李玉强、李玉山、李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59706.26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46元,执行费80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玉忠给付申请执行人549元,并交纳执行费805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玉忠就剩余执行款59803.26元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