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创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创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845号原告: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26253292435269,住址:马关县马白镇雨波村委会南山二组。法定代表人:崔克炎,职务: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祥,云南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郑州创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号:410105000092974,地址: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三十里铺东队(豫龙收费站东)。法定代表人:宋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创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3元,由马关利盛生物燃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柏再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