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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7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朝茂与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茂,唐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7民初1595号原告:徐朝茂,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唐勇,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徐朝茂与被告唐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徐朝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茂撤诉。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徐朝茂负担。审判员  朱绪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珍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