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王吴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王吴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816号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组织机构代码69739191-X。法定代表人:詹高明,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吴应,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吴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太湖县金燕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长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