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环球支行、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环球支行,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陈玉华,陈芝兰,程俊,贺超,程霓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执9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环球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武汉路261号。代表人王绍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金山街道办事处金汉璐9号。法定代表人陈芝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无锡市惠山新城吴韵路288号。法定代表人贺云波,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云波,男,1955年9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陈玉华,女,1957年12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芝兰,女,1964年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程俊,男,1961年5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贺超,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程霓雯,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2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陈玉华、陈芝兰、程俊、贺超、程霓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6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环球支行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0元之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陈玉华、陈芝兰、程俊、贺超、程霓雯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鑫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黄石凯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贺云波、陈玉华、陈芝兰、程俊、贺超、程霓雯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绪清审判员 颜学平审判员 陈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伍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