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付爱国、蒋优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执行人付爱国,男,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被执行人蒋优,女,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付爱国、蒋优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追缴社会抚养费76368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醴陵市征决(2016)X7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付爱国、蒋优于2017年7月7日之前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76368元。案件执行费1046元,由被执行人付爱国、蒋优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建文审判员 凌海军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