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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卫长安、周莉与叶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长安,周莉,叶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卫长安,男,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桥口区。申请执行人周莉,女,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桥口区。被执行人叶麒,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叶麒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51,3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叶麒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麒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3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权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