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潍坊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韩振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韩振博,李文婉,韩寿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南关街道办事处青年路8号中金国际小区4号楼2单元1603室。法定代表人:张庆才,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振博,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李文婉,女,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韩寿领,男,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北农大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振博、李文婉、韩寿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702执7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