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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达福拉与特古斯白乙拉、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福拉,特古斯白乙拉,通拉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5575号原告:达福拉,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特古斯白乙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通拉嘎,女,4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同上,系被告特古斯白乙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达福拉与被告特古斯白乙拉、通拉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特古斯白乙拉名下的惠农卡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止付)。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被告特古斯白乙拉名下的惠农卡中的存款依法予以扣留(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金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