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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水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水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1375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615134021J。法定代表人:王焱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水堂,男,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水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742元,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新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