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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菊秀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秀,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菊秀,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波,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530号民事判决杨菊秀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