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民初61号原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法定代表人:郑忠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波,四川明炬(宜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北城水井街*****号。投资人:李树新。原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宴归来大酒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宜宾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长 罗 润审判员 张力骁审判员 刘章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邓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