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付霞与被告闫召强、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付霞,闫召强,毕连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109号原告:董付霞,女,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召强,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被告:毕连生,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付霞诉被告闫召强、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付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法庭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建波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