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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董付霞与被告闫召强、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付霞,闫召强,毕连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109号原告:董付霞,女,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斌,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召强,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被告:毕连生,男,汉族,住嘉荫县向阳乡雪水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付霞诉被告闫召强、毕连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付霞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立案后、法庭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付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郑建波二0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董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