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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执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颛顼、王笑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颛顼,王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4执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九都东路延伸线名车苑汽车广场。法定代表人姚晓伟,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颛顼,男,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王笑丹,女,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陈颛顼、王笑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瀍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陈颛顼、王笑丹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84648.4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如未按期履行,陈颛顼、王笑丹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陈颛顼、王笑丹负担3300元。因陈颛顼、王笑丹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豫0304执2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颛顼、王笑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颛顼、王笑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院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陈颛顼、王笑丹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二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颛顼名下豫CGU776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豫CCD637号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及豫C59818号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洛阳鑫路新华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304执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倩审判员 王根虎审判员 王玉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段永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