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萍诉王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萍,王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577号原告:李萍,女,195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盖州市人,现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宝全,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系法律工作者。第一被告王义林,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第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地址:营口市。负责人:吕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萍与被告王义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萍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萍撤诉。案件受理费703元,减半收取3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宪伟审 判 员 刘 巍人民陪审员 肖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温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