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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宗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50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郭宗军出生日期一九八六年十月二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高密市夏庄镇东武村149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6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郭宗军至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63号院内被害人王某的办公室,盗窃王某手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4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被告人郭宗军被查获到案,到案后赔偿王某人民币50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宗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郭宗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郭宗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得假释。二、责令被告人郭宗军退赔王某人民币400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宋正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林娟书记员王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