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文斌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斌,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811号原告:陈文斌,女,汉族。被告:XX,男,土家族。原告陈文斌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文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XX帮其姐在湘乡处理其姐夫车祸身亡的交通事故,吃住在原告餐旅店一段时间,并加了原告的微信,其返回贵州后说接了一大工程差钱,请原告帮忙借点钱,承诺给付利息和二、三个月内归还,原告先后于2017年2月26日、27日和3月1日通过微信三次共计转款30000元整,但被告未出具借条,到期后至今未归还。XX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微信名为勇往直前[YANGYFAN]和电话号码为1828587****的手机截屏资料一份、对方账户为1828587****XX的支付宝账户截屏资料一份、号码为1828587****的移动公司收据复印件一张、创兴科技电脑店文小华和谭金华出具的有关微信名为新起点-新征程[YANGYFAN]的注册手机号码为1828587****的证明和在微信服务平台搜索到的手机为1828587****的微信附图截屏资料一份;2、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原告与新起点-新征程[YANGYFAN]的有关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归还时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资料9份;3、户名为原告的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一份;4、2017年6月24日微信名为勇往直前[YANGYFAN]与原告聊天的有关要原告撤诉的记录截屏一份。被告未到庭对原告的上列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列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上列证据可以综合认定被告通过微信平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和约定月利率3%的主要借款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文斌夫妇在湘乡市城区经营桃花岛酒家(工商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之夫卢立新),因被告XX在该店吃住了一段时间而相识。被告返回贵州后即通过户名为新起点-新征程[YANGYFAN]与原告聊天借款事宜,承诺一个月按三分利息计算、2至3个月归还,原告遂先后通过工商银行借记卡经微信平台于2017年2月26日、2月27日、3月1日分三次分别转款人民币5000元、5000元、2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原告曾向被告索要借条未果,原告此后要求被告先归还部分款项亦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5月2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曾于2017年6月24日通过微信聊天要求原告撤诉,并承诺年底还款。本院认为,原告陈文斌与被告XX之间借款往来虽然没有借条等债权凭证为凭,但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等足以认定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的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2至3个月的事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被告应秉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17年6月1日(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和支付相应的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归还,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归还之日止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归还原告陈文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7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归还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审 判 长 周建明人民陪审员 刘建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左莎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允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