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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贞武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瞿佳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433号原告:陆贞武,男,195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建设路436号。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节进,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佳敏,男,196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龚国海,男,196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贞武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瞿佳敏、龚国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沈 怡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人民陪审员 徐立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晓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