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广州华润丰皮具有限公司与梁宾荣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74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宾荣,广州华润丰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宾荣,身份证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湖洋乡上罗村石坪路*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华润丰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谢连发。上诉人梁宾荣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华润丰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4民初769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一、本案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为本案的原审被告,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原审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即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由被上诉人供成品袋给上诉人,交货地为合同的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的住所地,即履行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上诉人认为,双方虽没有约定履行地点,但本案存在实际履行地,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的供货地(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且上诉人认为本案的争议标的不仅为给付货币,上诉人对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持有异议,为更好地调查案件的事实及合同履行情况,应将此案移送给合同实际履行地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综上,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所在地位于花都区,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武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