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金黎明工程装修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金黎明工程装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黎明工程装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文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黎明工程装修有限公司与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异议人起诉至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6日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异议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给其公司工程款1837890元。2017年5月3日铁东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现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国华对该案件提出以下异议:一、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委托的代理人武健,其实并没有取得该公司的授权,其在审理中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系伪造的。二、案卷中缺少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承揽合同并无实质内容,不能作为双方之间有工程款纠纷的依据。四、案卷中“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亚光不锈钢档口工程结算表”中,审核人朱国峰,既不是异议人的授权委托人,也不是异议人的股东,其没有审核人的资格,故此结算表不成立,不能作为异议人拖欠工程款的依据。综上所述,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是虚假代理、虚假调解、虚假诉讼的结果,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犯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故异议人请求中止执行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7)吉0303执267号执行通知书。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沈阳金黎明工程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东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异议人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83789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7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异议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对审理程序中的授权委托和承揽合同及结算表审核人等事项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针对审理程序提出的异议,不是执行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解决,故本院对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平市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殷立新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方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