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效高、李可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效高,李可富,潍坊建华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效高,男,197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李可富,男,1956年2月25日,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执行人潍坊建华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办张氏工业街。法定代表人孙乃吉,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寒朱民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可富、潍坊建华铸造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可富、潍坊建华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馨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