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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信、刘仁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民初879号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桂林路179-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55089491R。法定代表人:金官铭,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青,女,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水,男,系该行职工。被告:刘忠信,男,196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仁华,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理华,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黄永周,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刘宗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忠信、刘仁华偿还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的利息为10922.4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的复利为273.04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对刘忠信、刘仁华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刘忠信、刘仁华因借新还旧,在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的担保下于2016年12月10日与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及借据(合同编号: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616000292号;借据编号:jj920616000288),向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80000元整。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8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12月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1.1‰,按月结息,应在每月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第5.1项“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等)”。第9.3项“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签订后,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12月10日发放贷款180000元整,刘忠信、刘仁华自2017年1月21日利息至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缴交。截止2017年5月18日,刘忠信、刘仁华欠利息7858.8元,欠复利128.56元,合计欠息7987.36元。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刘忠信、刘仁华的行为已符合了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信、刘仁华签订的(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616000292号)保证借款合同中,第九条“违约和违约责任”中,9.1项规定的9.1.(2)的规定【第9.1.(2)“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刘忠信、刘仁华以上风险情况已构成了违约,根据保证借款合同第九条9.2项“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中,第9.2.(3)项“宣布本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提前到期”。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沟通未果,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未及时尽保证人应尽的义务代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0日,刘忠信、刘仁华以借新还旧为由,在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的担保下,向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180000元,并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漳民泰村银保借字第DK920616000292号)。合同约定:贷款月利率为11.1‰;按月结息,应在每个月的20日付清利息,否则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人、保证人未按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构成违约;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及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提前到期;借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作为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合同签订后,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从2017年1月21日起,刘忠信、刘仁华未按合同约定向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截止2017年7月3日止,刘忠信、刘仁华尚欠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正常息和罚息共计10922.4元、复利273.04元。经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讨,刘忠信、刘仁华至今未还款,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此,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综上所述,本院认为,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发放了贷款,截止2017年7月3日止,刘忠信、刘仁华尚欠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正常息和罚息共计10922.4元、复利273.04元。刘忠信、刘仁华未按上述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因此,福建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刘忠信、刘仁华履行还款义务,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亦属违约,其对刘忠信、刘仁华的上述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刘忠信、刘仁华追偿。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刘忠信、刘仁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省漳平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的利息为10922.4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复利(截止2017年7月3日尚欠的复利为273.04元,从2017年7月4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二、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对刘忠信、刘仁华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刘忠信、刘仁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刘忠信、刘仁华、刘理华、黄永周、刘宗旺负担。该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灵芝(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