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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顾文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顾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新屯镇衡大路西,法定代表人顾某1。诉讼代表人吴连红,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经理。被告人顾文胜,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省人,住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2009年12月3日因犯赌博罪被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10月1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8日被逮捕,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晓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顾文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路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吴连红,被告人顾文胜及其辩护人张晓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12月,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强无为公司)在从国外进口生兔皮过程中,该公司实际控���人被告人顾文胜为偷逃税款,明知所进口货物的真实贸易性质,仍伪造单据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委托他人伪报贸易性质走私进口并通过非正常渠道对外付汇,后被天津海关缉私局查获归案。经计核,被告单位枣强无为公司伪报贸易性质方式走私进口生兔皮4票,偷逃税款人民币893868.65元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对被告人顾文胜进行了讯问,宣读、出示了证人李某、顾某1、展某、郭某、许某1、刘某、陈某等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海关核定证明书、报关单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枣强无为公司及被告人顾文胜的行为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庭审中,被告单位枣强无为公司、被告人顾文胜对起诉书指控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无异议,但对犯罪数额持有异议,请求法庭综合认定,并从轻处��。顾文胜的辩护人认为,四票走私事实中的两票证据不足,应予排除,且顾文胜系自首,并认罪悔罪,请求对顾文胜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枣强无为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毛皮制品的加工、销售、出口及原材料的进口等业务,被告人顾文胜系枣强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文胜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枣强无为公司进口业务中,将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外商MD公司购买的生兔皮,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通关进口货物,逃避海关监管。2014年6月至9月间,顾文胜先后三次与MD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以一般贸易形式向MD公司购买生兔皮,并通过非正常途径支付货款。同年6月至9月间,顾文胜制作虚假的来料加工合同等材料,向海关申领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委托他人申报通关。以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进口货物共计四票,偷逃税款人民币893868.65元��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顾文胜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天津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明,2014年,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在排查中发现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有走私犯罪嫌疑,于2015年3月11日,电话通知顾文胜到案接受询问,后于同年3月24日对该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0月14日,该局至该公司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于当日对顾文胜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2、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负责枣强无为公司的财务工作,其子顾某1系该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负责该司业务,其夫顾文胜系该司总经理兼出纳、销售,该司以一般贸易方式从外商购买生兔皮,通过来料加工贸易的方式通关进口货物,其通过非正常��径向外商汇款。兔皮加工完成后,再以假核销的手段销售至国外。该李某对合同号为CWUWEI001-14、CWUWEI004-14的两套单据进行辨认,确认该两单合同是由其通过非正常途径向外商法国MD公司支付的货款。3、证人顾某1证言证明,其系枣强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不参与该司经营,其父顾文胜与其母李某负责该司日常经营。4、证人展某证言证明,其系MD公司中国德州办事处代表。MD公司主要向中国出口兔皮、羊皮等货物,其负责联系国内客户。MD公司向中国出口货物都是一般贸易,没有来料加工贸易。枣强无为公司的顾文胜通过其向MD公司订购生兔皮,付款后MD公司发货。其的电子邮箱号是zgl×××@126.com。经其对该邮箱内主题为“RE:contractwithsigned”的邮件内容进行辨认,确认编号为CXUWANG008-14、CWUWEI001-14的合同系枣强无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MD���司购买生兔皮的两单合同,成交数量为2个集装箱兔皮,每个集装箱90000张,成交价格共计162000欧元;经其对主题为“Newsalescontract”的邮件内容进行辨认,确认编号为CWUWEI002-14合同系枣强无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MD公司购买生兔皮的合同,成交数量为90000张,成交价格为81000欧元;经其对主题为“RE:contract”的邮件内容进行辨认,确认编号为CWUWEI004-14合同系枣强无为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MD公司购买生兔皮的合同,成交数量为90000张,成交价格为72000欧元,上述4单合同均已付款完毕。5、证人郭某证言证明,其系天津佳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司帮助枣强无为公司做过来料加工进口生兔皮的货代、清关及支付外汇货款业务。枣强无为公司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备案合同、提单、箱单、发票、动检证、产地证、报检与核销单、电子手���及报检委托书等单据交由其司报关、报检,并通过其向外商支付货款,许琼帮助其以教育培训和旅游支出的名义对外商支付货款,并收取枣强无为公司一定手续费。6、证人许某1证言证明,其系河北勇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加工贸易手册申领及核销业务,枣强无为公司系其客户之一,该司通过其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B04154150043和B04154150147的手册均系其司为枣强无为公司申领的,目前尚无核销。B04154150147手册中041520141154000153报关单对应的提单号为564603125,B04154150043手册中041520141154000140报关单对应的提单号为951771882。7、证人刘某证言证明,其系天津市联运公司业务经理,负责进口货物的通关业务,枣强无为公司通过天津圣运新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王麟居间介绍,将一系列报关单据准备齐全后交至其司,由其司为枣强无为���司办理通关手续。8、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其系天津海兴报关行法定代表人,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其公司为枣强无为公司代理过两票报关业务,该业务是由杨荣俊居间介绍的,其公司按照杨荣俊提供的一系列报关单据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通关。9、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保税审批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出口申请备案清单、来料加工合同等证据证明,2014年7月23日,枣强无为公司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合同编号为WL201403,进口货物为生兔皮,进口货物手册号为B04154150043,上述货物加工完毕后已出口;2014年9月26日,枣强无为公司申请设立加工贸易手册,进口合同编号为WL201405,进口货物为生兔皮,进口货物手册号为B04154150147,上述货物加工完毕后已出口。10、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局调取的合同、发票、提单、进口货物报关单等书证证明,(1)2014年6月11日,枣强无为公司与MD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号为CWUWEI001-14,货物为生兔皮,数量为2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90000张,价款合计162000欧元。2014年9月9日、9月25日,枣强无为公司分别在天津新港海关报关进口了上述货物,报关单号分别为020220141020527445、020220141020550625,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2)2014年6月13日,枣强无为公司与MD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号为CWUWEI002-14,货物为生兔皮,数量为1个集装箱,90000张,价款合计81000欧元。2014年11月26日,枣强无为公司分别在天津新港海关报关进口了上述货物,报关单号为041520141154000140,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3)2014年9月5日,枣强无为公司与MD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合同号为CWUWEI004-14,货物为生兔皮,数量为1个集装箱,90000张,价款合计72000欧元。2014年12月1日,枣强无为公司分别在天���新港海关报关进口了上述货物,报关单号为041520141154000153,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展某电子邮件中的枣强无为公司与MD公司签订的真实合同,及MD公司发给枣强无为公司的发票、提单、箱单等与上述证据证明的情况相吻合。11、天津新港海关缉私分局调取的展某电子邮件及相关资金往来信息表证明,枣强无为公司向MD公司支付四票货物全部货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证据证明,枣强无为公司走私进口货物核定偷逃税款人民币893868.65元。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枣强无为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法定代��人顾某1,住所地为河北省枣强县。1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顾文胜的年龄、身份情况。15、前科材料证明,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顾文胜因犯赌博罪被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16、被告人顾文胜供述和辩解,枣强无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其子顾某1,其系该司出资人与实际负责人。2014年6月至9月间,其通过展某先后三次与法国MD公司签订购货合同,约定以一般贸易形式向MD公司购买生兔皮,数量共计4个集装箱,每个集装箱90000张,并通过非正常途径支付货款。同年6月至9月间,顾文胜制作虚假的来料加工合同等材料,向海关申领了来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委托他人申报通关进口货物共计四票,偷逃了应缴纳税款。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枣强无为公司在进口生兔皮业务中,将以一般��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人民币893868.65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顾文胜作为被告单位实际负责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决定采用伪报贸易方式的手段进口货物,并制作虚假货物申报材料,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顾文胜在接到侦查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在侦查机关对其进行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工作,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可视枣强无为公司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又鉴于顾文胜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对顾文胜辩护人所提两票走私事实证据不足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94000元。(已全部缴纳)二、被告人顾文胜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继续追缴被告单位枣强县无为皮草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少鸿代理审判员  周 翔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卓见速 录 员  韩 路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确定根据】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缓刑的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四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之罪,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定罪处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