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梁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梁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37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814917313253,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雄石东路2号。负责人:林毅,该支行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郑伟,男,该支行风控部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方鹏,贵溪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鹏,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与被告梁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育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方阿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