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冯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137号原告:杜某某,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冯某某,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罗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