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国荣、金伟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荣,金伟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荣,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伟正,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吴国荣为与被上诉人金伟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合同先由金伟正在其住处签订,后由吴国荣在其住处(杭州市江干区)签订,故本案应认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江干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金伟正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现案涉《证券投资借款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上城区并无不当。本案属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证券投资借款合同》第八条亦约定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条款经双方签字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据此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吴国荣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天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