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峻与胡开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峻,胡开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罗峻,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胡开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罗峻与被执行人胡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开明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峻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开明给付借款732549.5元及利息104909元,并承担受理费11956元、执行费10676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8月31日前给付5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保证人方维维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保证其按期还款,否则方维维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现查明保证人方维维名下有位于某小区房产,为保证本案顺利执结,防止担保人转移资产,上述房产本院依法应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保证人方维维名下的位于某小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