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76号申请人: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中和新上街159号。法定代表人:黄家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法定代表人:魏湘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黄梓城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科普尔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湘衡电气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担保人黄梓城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华府大道一段898号9栋3单元14层1404号房屋(权:×××)在价值3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思芸